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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民间借贷纠纷居民事纠纷案件第二位

  大众网烟台11月5日讯(记者 孙毅 牟玺陆 通讯员 张景伟)分手费以借条形式出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参与民间借贷却无法偿还债务应如何处置?今日上午,烟台全市法院贯彻落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据悉,近年来,烟台市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名为借款实为赌债、分手费等情况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多

  近年来,烟台市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13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437件, 2014年受理4321件, 2015年1至10月受理4173件。民间借贷纠纷居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第二位。

  案件的借贷规模也在加大,以前借款的数额在一万元至伍拾万元之间,现在动辄上千万元。出借人的借款目的多数是追求借款利息,成为投资型借款。

  名为借款实为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

  据介绍,因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相应的监管、门槛较低、收益高,诸多因素滋生了非法行为。某些企业或个人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从民间筹集资金后再以高利贷的形式放出以谋取不法利益,某些借款人以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的形式掩饰赌博行为,还有些款项名为借款实为分手费等。

  如,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制造虚假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法官表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将依职权对可能产生的虚假诉讼进行主动审查。对可能产生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比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借贷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等…出现这些情形时,审判人员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基于审判人员自身的审判经验和对生活的认知,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对于因赌博、“分手费”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即使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借条,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对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将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此也告诫那些恶意制造、参与造假的第三人,要三思后行,免得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民间借贷利率有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高额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双方在约定利息时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过法律对利息的最高限制,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